尊敬的患者及家属:
根据根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)第二章第十七条中的“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,防止他人冒名使用。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”的规定,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及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,即日起,家属代医保患者开药,请准备以下相关材料和证件:
一、满足条件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,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、长期卧床等原因,不能到院就医,可由家属代开药。
二、需携带材料1.患者身份证或社保卡;
2.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(我院确诊的不需要提供,但必须在同一个科室开药);
3.代开药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。
三、特别提示为保证对症开药及患者安全,在连续代开药三个月后,需患者本人来院复诊并做包含但不限于肝肾功、影像等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必要检查(可提供院外两周内检查检验结果)。对于拒绝来院复诊患者,医生不再开具处方。
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